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4]2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废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5-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国税函〔2004〕150号
文件对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依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各局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逐步稳妥的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符合本局情况的印花税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4〕15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30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