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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7]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29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