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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精神,为了适应税收信息化的需要,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的铁路货运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含代扣代缴)实行按月预缴,按季汇算清缴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6〕101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