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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9-14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其实质是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对于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