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4〕6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2-03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标题六“关于股票转让所得征税问题”的内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实施条例
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
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问题
1、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整个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它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而进行的车间、班组的层层承包。即: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承包、承租或转包、转租人。即使是以集体名义进行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经营的,也只能对在经营合同上签字的个人按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的所得征税。对于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承包、承租人员即便是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属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应包括在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进行征税。承包、承租人员应得的收入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兑付的,也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照章征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收入征税问题
鉴于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安装企业工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特定行业”征税。
建筑安装工人包括:(一)参加现场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二)在施工现场生产预制购件的工人;(三)利用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进行施工的工人;(四)施工现场从事土石方、半成品、建筑制品和原材料运输的工人;(五)从事施工前的障碍物拆除和清理或竣工后收尾工作的工人;(六)从事临进设施施工的工人;(七)从事防雨、防寒、防湿、现场道路整修、工具修理、新机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三、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一)为了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对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种债券所得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内部集资利息,暂按以下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1、还本期限在三年及以下的且年利率不超过13%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2、还本期限超过三年且利率不超过15%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二)为了支持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对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只得股息不分红利或只分红利不得股息的,其股息率(或红利率)不超过15%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2、对于既得股息又分红利的,股息所得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四、关于对歌舞餐厅演职人员的征税问题
鉴于歌舞餐厅演职人员成员复杂且收入呈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征收管理,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可对歌舞餐厅演职人员取得的各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定额征税。
五、关于个人获得实物奖励征税问题
个人获得实物奖励均应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但因有些实物奖(如住房)涉及产权归属问题,在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实物产权归获奖人员所有的,照章征税;实物产权不归获奖人员所有的,暂不征税。
六、关于股票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40号文件规定: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税。
七、关于代办费征税问题
各类银行及其他部门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代办费,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标题六“关于股票转让所得征税问题”的内容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