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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9]9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策批准,对北京市的扣减标准明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3号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9〕23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3-03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