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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支付的协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支付的协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1998〕0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2-1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支付的协储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8]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64号文件精神,对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支付的协储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此复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