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 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津发改规〔2020〕10号)、《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 津政办发〔2017〕103号)等要求及参照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
各相关处室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投资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内的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专项规划,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项目建议书,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五)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六)资金申请报告,指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需咨询评估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九)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
(十一)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库管理
第六条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具备前述第六条有关条件,但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具体程序是:
(一)根据各专业处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依据投资咨询评估专业,公开发布入库邀请公告,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根据公告要求报名并组织材料参加评估;
(三)选聘评估专家,依据入库评分规则对参加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名先后顺序确定建议名单;
(四)各专业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五)投资处根据各专业处室意见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库名单;
(六)投资处对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库中的企业分专业进行编号,每个专业内每个企业仅有唯一编号;
(七)咨询评估机构库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八)投资处牵头负责与咨询机构库中的企业签订《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框架协议》。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库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除涉密和重大项目外,咨询评估机构的选取,均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具体程序是:
(一)职责分工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由专业处室负责,概算核定由投资处负责;
2. 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专业处室负责。
(二)工作流程
1. 按照职责分工,由专业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处。
2. 投资处对专业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投资处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提交专业处室。
3.专业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投资处、党建处、法规处联合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专业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4. 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投资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和项目单位出具《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对委托评估费用标准、来源、委托单位等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履行委内签报程序。签报文件由专业处室拟定,明确委托项目情况、特殊委托事项、委托理由等,会签投资处后,呈报专业处室和投资处分管委领导批准,投资处根据签报意见办理评估委托。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处审核确认后,应向已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下达停止评估工作函并收回已下达的《委托书》。造成评估结果无效的,应重新抽取咨询机构并组织开展评估咨询活动:
(一)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提出说明的;
(三)参加评估的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
(四)因项目暂停、停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具备评估条件的。
第五章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十四条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照附表一投资额分档为基准和附表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测算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要求,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承担、统一支付,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按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对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对于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可以采取单独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章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专家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九条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估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二十条咨询评估机构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并报送专业处室。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专业处室出具书面延期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如在评估中咨询评估机构要求项目单位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的书面通知及补正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参加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一)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
(二)与承担同一事项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三)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报告编制单位、评估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或所在单位与项目有关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任务时,要严格实行风险防控制度。按照“谁选取,谁负责”的原则,咨询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优秀专家,并认真核查选取的专家与拟评估项目的编制单位、与项目单位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确保咨询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第七章监督处罚
第二十六条涉及投资概算调整的咨询评估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各行业主管单位派驻纪检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专业处室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实施监督。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工作完成后,发现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和不按上述规定等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评估工作,另行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及选取专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专业处室应从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等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投资处。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库调整挂钩。
第三十条根据《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3个月,由投资处会同专业处室约谈咨询评估机构负责人:
(一)首次发现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二)评估活动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累计达到2次;
(三)评估活动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
(四)首次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清退,并禁止其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库的遴选或政府采购:
(一)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
(二)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
(四)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六)累计2次拒绝接受任务的;
(七)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年内平均分数低于60分的,或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
(八)其他违反《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应严守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原则,杜绝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津发改规〔2020〕6号)不再执行。
附件1
评估费用标准
附表一: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
3000万元以下 |
3000万元- 1亿元 |
1亿元- 5亿元 |
5亿元- 10亿元 |
10亿元- 50亿元 |
50亿元 以上 |
一、评估项目建议书(含调整) |
4 |
4-8 |
8-12 |
12-15 |
15-17 |
17-20 |
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含调整) |
5 |
5-10 |
10-15 |
15-20 |
20-25 |
25-35 |
三、概算核定 |
3 |
3-5 |
5-8 |
8-10 |
10-13 |
13-18 |
注:1.投资额为上报申请报告的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取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表二: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的调整系数
行 业 |
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取费标准为1) |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1.3 1.2
1.0
0.8 0.7
0.8-1.2 |
注: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附表三: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费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 |
||
人员费用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1500元/人/工日 |
按实际参加人数测算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1000元/人/工日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800元/人/工日 |
附件2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框架协议
甲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双方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条 咨询评估服务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工作:
(一)专项规划,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项目建议书,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核定,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五)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市政府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六)资金申请报告,指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需咨询评估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九)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
(十一)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第二条 服务费用支付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支付标准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估事项,按照《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标准取费。
(二)支付方式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要求,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财政性预算资金全额承担、统一支付,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按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相应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服务时间及评估工作要求
(一)服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履行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管理办法》的,将按规定执行。
(二)评估工作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将乙方纳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库统一管理,执行《管理办法》;
2. 通过咨询评估机构库,按照摇号方式随机抽取咨询评估机构并下达委托评估任务,向乙方提出评估要求;
3. 根据实际需要对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5. 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进行审核;
6.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何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对乙方的项目评估从业人员执业操守进行审查,对乙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对乙方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配合乙方督促项目业主提供评估项目所需要的完整资料;
2. 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有权要求甲方协调配合提供评估项目完整的评估资料;
2. 有权到被评估项目所在地现场勘察的权利;
3. 乙方按规定要求完成评估业务后,有权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接受甲方所委托的所有项目(数量不限)的评估工作,无正当理由或利益规避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应独立完成评估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估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估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聘请相应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2. 乙方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甲方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没有承担评估任务的不需报送;
3. 对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反映,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 乙方应建立健全对评估报告的内部三级复核机制,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估情况,编制完整的评估工作底稿,做好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5. 对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严加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否则应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在内的法律责任;
6. 乙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不得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资料主张权利的情况,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提供开展评估和举办评估会议的必要的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乙方无故放弃委托任务的,自放弃之日起,甲方将其移出咨询评估机构库。
(四)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管理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咨询评估费10%的违约金。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借用或挂靠资质等,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资格的,纳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并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咨询评估费20%的违约金。
(七)乙方接受委托评估任务后,转包、分包评估任务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纳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并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咨询评估费20%的违约金。
(八)甲方按照“评估报告量化考评标准”对乙方进行打分,乙方的评估报告考评结果首次低于60分的,由甲方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考评结果低于6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咨询评估费20%的违约金。
(九)乙方有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咨询评估费20%的违约金。
(十)乙方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咨询评估费20%的违约金:
1. 推、拖、卡、压、故意刁难项目业主;
2. 索要和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物品;
3.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
4. 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免费或廉价提供的各种劳务;
5. 利用评估咨询职权或知晓的项目业主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和平区区人民法院起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文件、资料、通知等材料及法院发送各项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的,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且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乙方(公章): |
负责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
(受托方):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现委托你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一、项目名称:
二、评估类别:□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后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其他。
三、评估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个工作日)。
四、评估费用: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及《框架协议》规定,本次评估费用为
(大写: )。
五、其他要求:
请你单位接文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编制评估报告并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本委托书自委托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信用承诺书
市发展改革委: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咨询评估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对所提交的评估事项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3.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违约毁约,诚信依法经营;
4. 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5.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违背以上承诺,同意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在“信用中国(天津)”公示;性质严重的,同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承诺单位: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指标 |
标准 |
分值 |
评估质量 |
1.内容完整性(10分):是否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及附件; 2.数据准确性(10分):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重大错误; 3.依据充分性(10分):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及规范、已批复文件作为评估依据; 4.意见客观性(10分):是否出具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意见。 每项均按照四个档分别计10、7.5、5、2.5分。 |
40 |
技术措施 |
1.专家选取(5分):是否针对项目特点合理选择评估专家; 2.专家水平(5分):评估专家是否能够针对项目科学、合理的提出意见,指导项目方案进一步完善; 3.方案优化(10分):是否对项目方案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起到积极作用,是否督促项目业主及编制单位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不合理作相应调整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 |
20 |
组织措施 |
1.是否成立评估小组,小组人员是否符合要求(5分); 2.是否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组织评估会、现场踏勘等工作(10分); 3.是否能及时推动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尽快完善资料并有效开展工作(5分); 4.是否按照委托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工作(10分); 5.是否按照评估工作计划进度节点与委托方保持沟通,主动汇报项目进度及相关问题(10分)。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 |
40 |
评估报告量化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