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8-01-20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省级各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按房产的坐落地点,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减免省级机关房产税的请示”(事管发1997第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考虑到目前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实际,经研究,对省级机关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