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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2]24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所转发的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1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2〕1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8-22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