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立体绿化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拓展绿化空间,美化城市景观,改善生态环境,彰显重庆山地城市特色,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实施立体绿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体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架空平台绿化等形式。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50%。
崖壁、堡坎、挡墙、护坡、高架桥、轨道立柱、隧道口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以及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实施立体绿化应当保障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立体绿化工作,并参加审查立体绿化设计方案。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立体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开展立体绿化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应用立体绿化先进技术,推进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 立体绿化由建(构)筑物的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已建成建(构)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需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立体绿化。
第七条 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既有建(构)筑物除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八条 地上建筑屋顶绿化,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0.3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挡墙、崖壁、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等实施模块式、铺贴式垂直绿化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应配套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不超过10%,其他建设项目不超过5%。
第九条 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土与周界地面相连的架空平台绿化,可按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1.5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二)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1.0米、小于1.5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6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三)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0.4米、小于1.0米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架空平台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应配套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不超过70%,其他建设项目不超过50%。
因特殊原因超过前款规定比例要求的架空平台绿化,按种植土厚度折算后再按7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于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且符合相应建设标准的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可纳入项目总投资。后期管养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统筹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已建成办公楼、公共建(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结构,其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和管养经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辖区区县(自治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经费和管养经费补贴,依法应当实施和已享受指标折算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展“最美屋顶”“最美阳台”“最美坡坎崖”等“最美”系列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屋顶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的顶部为载体,以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
(二)垂直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材料,对建(构)筑物的墙面及立面表面进行绿化和美化的立体绿化形式。
(三)模块式垂直绿化,是指将栽培容器、栽培基质、灌溉装置和植物材料集合设置成可以拼装的单元,依靠固定的模块灵活组装形成壁面绿化的方式。
(四)铺贴式垂直绿化,是指将防水膜材或者板材与柔性栽培容器、栽培基质、灌溉装置集合成可以现场一次性铺贴安装的卷材,根据墙面尺寸的不同而灵活裁剪并直接固定于墙面的绿化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08
一、制定背景
重庆是典型的山地城市,发展城市立体绿化,是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实践,是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途径,是彰显重庆山地城市特色、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重要载体。
为鼓励我市立体绿化建设,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以下简称《鼓励办法》),通过明确鼓励性政策措施,多渠道拓展城市立体绿化空间,不断提高立体绿化的社会认知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
二、起草过程
在《鼓励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是我们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二是多次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意见,公开征求公众、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学会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我们就《鼓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在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经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本《鼓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鼓励办法》共14条,主要围绕立体绿化形式、实施范围、具体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立体绿化形式。
主要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立体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架空平台绿化等形式。
(二)实施范围。
主要依据《条例》第十八条。一是明确应当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比例应不低于50%。高架桥、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二是明确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以及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三)具体鼓励措施。
1.将立体绿化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实施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可将立体绿化面积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附属绿地面积,主要解决部分建设项目因条件受限,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情况。根据立体绿化类型,主要分以下三类进行指标奖励:
(1)地上建筑屋顶绿化。种植土厚度大于等于0.3米的地上建筑屋顶绿化,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2)地上建筑垂直绿化。挡墙、崖壁、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等实施模块式、铺贴式垂直绿化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不超过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10%,其他建设项目不超过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5%。
(3)架空平台绿化。不同种植土厚度的架空平台绿化可按相应比例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其中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计入面积不超过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70%,其他建设项目计入面积不超过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50%。因特殊原因超过上述规定比例要求的架空平台绿化,按种植土厚度折算后再按70%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总体来看,我市立体绿化计入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最高可达到80%、其他建设项目最高可达到55%。
2.实行经费补贴。一是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于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且符合相应建设标准的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可纳入项目总投资。后期管养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单位运行经费来源自行统筹安排。二是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除去应当实施和已计入指标的立体绿化外,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经费和管养经费补贴。补贴对象将依法应当实施和已享受指标折算的项目除外,目的是用一定经费补贴激发建设单位实施立体绿化的积极性,有利于立体绿化的推广和应用。
3.开展评选活动。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最美屋顶”“最美阳台”“最美坡坎崖”等“最美”系列评选活动。通过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加强正面引导,发挥榜样作用,以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立体绿化建设,营造共建共享氛围。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