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滤池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辽地税财〔1999〕30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14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滤池征收
房产税的请示》(抚地税财字〔1999〕21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 、滤池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生产场所,按规定应征收
房产税。鉴于水厂澄清池、滤池的生产设备与房屋构成一个整体,登记在“固定资产”帐簿中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定,并就给予必要扣除后的余额计征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