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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二〔1996〕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实行在其各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办法。为方便对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所属支行,办事处的业务和委托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就地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暂定为此类贷款业务取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额。
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贷款利息收入×5%×城建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贷款利息收入×5%×教育费附加
上述公式中的“5%”为营业税税率
本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