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二〔1996〕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45号《
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实行在其各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办法。为方便对其应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所属支行,办事处的业务和委托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就地缴纳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暂定为此类贷款业务取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额。
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贷款利息收入×5%×城建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贷款利息收入×5%×
教育费附加率
上述公式中的“5%”为营业税税率
本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