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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9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对煤矿企业煤仓及地面皮带机走廊房产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精神,经调查了解,煤仓符合房屋功能和特征,对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皮带机走廊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 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