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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