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3029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