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意见或本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四)购房人北京市城镇户口簿。


  四、售房单位要对购房人户籍、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如实报送,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核准和备案的,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进一步明确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相关政策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7日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简化办事环节,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通知》明确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职能权限,明确市、区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工作由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售房单位持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关于研究本次房改售房工作的会议纪要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缴纳售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工作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售房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区房改部门要依照房改政策对售房单位的上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同时也明确规定售房单位要对购房人户籍、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如实报送,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通知》规范了办理房改售房方案核准材料,在核准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强化房改售房购房人身份认定。同时考虑到没有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丢失原租赁合同的情况,规定对可以提交证实购房人身份的相关材料的,经查实,也可以办理房改售房。


  此外,针对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情况下办理房改售房的主体资格等问题,《通知》规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申请房改售房的,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单位的,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