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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1〕3号


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0〕23号),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人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加装电梯实际分摊金额。


三、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1-03-24
1.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0〕2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我市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2.按政策,哪些人可以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


3.提取金额上有哪些要注意的?


政策规定:职工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2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加装电梯实际分摊金额。特别提醒的是,职工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的2年内提取,每名职工只能提取一次。


4.对提取申请人还有哪些限制条件?


申请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如果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按照该通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5.政策出台之前加装的电梯可以提取吗?


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住建房管〔2019〕50号)下发后,纳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符合规定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6.办理提取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1)加装电梯行为资料


①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③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④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2)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①提取职工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②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结婚证;


③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7.办理提取当日可以办结吗?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提取,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需核实处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积金中心发〔2021〕20号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1〕3号),制定本通知。
一、提取资料
(一)加装电梯行为资料
1. 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2.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 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4. 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 提取职工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 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或结婚证等;
3. 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三)代办人身份资料
提取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应提供代办人二代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提取,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需核实处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三、本通知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14号)执行。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