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号 2003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国庆节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确定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的10日内为纳税申报期。即10月1—7日是法定休假日,8—17日为纳税申报期。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顺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