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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19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即承地税函发 〔1997〕 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7年2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