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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19-12-31 象政发〔2019〕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决定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的区域范围: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包括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示范园、大目湾新城)、爵溪街道。


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的区域范围:石浦镇、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除外)、贤庠镇、大徐镇、涂茨镇、墙头镇、东陈乡(工矿区)及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除工业示范园以外的五块园区(临港装备工业园、城东工业园、滨海工业园、城南高新创业园、仁义涂区块)。


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的区域范围:定塘镇、新桥镇、泗洲头镇、鹤浦镇,茅洋乡(工矿区)。


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的区域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与陆地以及南田岛、高塘岛未直接通车的远水岛礁,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象政发〔2018〕143号文件同时予以废除。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县当前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修订的,颁布距今已有11年,一直未改动。2012年象山港大桥通车,2019年甬莞高速象山段全线贯通后,我县交通末端的地理劣势已经大为改变,正在成为全市乃至全省新的投资热土,此次调整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变化。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增加一档征收等级。在原来的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4元、6元三个等级基础上,新增8元一个等级,设置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4元、6元、8元四个等级。


(二)重新划定区域标准。结合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各项因素以后,这样设置四个等级。


1.中心城区统一标准。丹东、丹西、爵溪三个街道,包括工业示范园、大目湾新城、爵溪北塘工业区等区块,一律按照8元/年·M2的标准设置。


2.重点镇乡及北部区域一个标准。石浦、西周、贤庠、涂茨、大徐、墙头、东陈,加上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除县工业示范园以外的五块区域(临港装备工业园、城东工业园、滨海工业园、城南高新创业园、仁义涂区块),按照6元/年·M2的标准设置。


3.其他镇乡一个标准。即茅洋、新桥、泗洲头、鹤浦、定塘,按照4元/年·M2征收进行设置。


4.继续保留偏远海岛、山区2元/年·M2的征收标准,全县范围内所有与陆地以及南田岛、高塘岛未直接通车的远水岛礁,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象政发〔2018〕143号)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