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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3〕2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7-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等行为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上市公司按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照2‰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