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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关于明确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01号规定,有效期2025.12.31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南电监办鲁价格发[2010]1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明确如下:


  一、实行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的范围。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我省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的具体实行范围,按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执行。


  二、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为:


  超过限额标准1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


  超过限额标准10%-30%(含1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


  超过限额标准30%-50%(含3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


  超过限额标准50%-10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0元;


  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