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1-05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不得对
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核定征税的
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条件后,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二、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
律师事务所,须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核定征税。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我省规定其应税所得率为25%。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