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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规〔2021〕13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二)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瞄准行业和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研究制定重要技术标准;
(四)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人才(团队);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机制。
第七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中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市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二)统筹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功能区、管委)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的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提供建设经费支持;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条 建设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监督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评价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采取主动布局与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市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青岛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实验室可适当降低设备总值);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依托单位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十四条  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果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设置由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鼓励市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广泛面向企业,特别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市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3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并通过国家评估和省评估为优秀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直接评为优秀。
第三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省、市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实验室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岛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成文日期:2021-10-19发布日期:2021-10-19索引号:00511813900000097000135编  号:青科规〔2021〕13号
 
  一、制定目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6〕5号)已于2021年7月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局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起草了新的《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保留了原来的总体框架,分总则、职责、建设、运行、考核与评估、附则6章,共3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实验室定位、主要任务、管理及运行机制、专项经费及使用等;第二章职责,明确市科技局、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职责;第三章建设,明确实验室分类、申报条件、建设、验收等工作;第四章运行,重点对实验室主任、人才团队、开放共享、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五章考核与评估,明确实验室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要求及支持政策。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联合组建。将之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修订为单独或联合组建。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第二条、第五条)
      (二)强化主动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由过去遴选建设改为主动布局与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新建实验室的主动谋划与布局。(第十一条)
      (三)申报条件区分领域。申报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求仪器设备总值要求800万元以上,考虑到新一代信息技术不同于其他制造业领域,大部分属于轻资产运行,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实验室可适当降低设备总值。(第十二条)另外,新增了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第十四条)
      (四)鼓励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新增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明确评估支持政策。细分实验室评估等级,将评估结果划分由原先的“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修订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明确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第三十二条)
         办法明确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第三十四条)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