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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7]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7]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29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