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售印花税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6-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代售单位代售
印花税票工作的管理,规范
印花税票的代售行为,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售
印花税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售印花税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
印花税代售单位代售
印花税票工作的管理,规范
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代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代售
印花税票的单位(含监督代售单位,下同),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并与主管地方税务局签定《委托代售
印花税票协议》,取得《代售
印花税票许可证》后,才可代售
印花税票。
第三条 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条 代售单位要建立专门的代售
印花税票帐簿,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
印花税票领、售、存的管理和税款解缴、报表报送等。
第五条 代售单位在代售
印花税票时,要为购票单位开具《北京市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按规定严格填写购票单位全称及有关项目,同时对一次性购花在500元以上的,需在《北京市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右上角空白处加盖购票单位的“税务计算机代码”章。
第六条 代售单位所领的
印花税票只允许在发放《代售
印花税票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辖区域内销售,不得转托他人销售。
第七条 代售单位所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八条 代售单位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代售单位代售
印花税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代售单位须如实提供领售
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售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
印花税票的代售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ОО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