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30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一、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开征前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解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政策,提高纳税人的认知度。
二、认真做好开征前的税种核定工作。各地务必在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综合征管系统/税收管理/核定管理/核定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登记应缴纳税种”中完成有关外资企业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税种核定工作。“核定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三、加强税收会统核算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在税收会统核算中,要准确反映出外资企业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税收数据。
四、强化一税一费的源泉控管。利用总局下传数据,建立外资企业税源数据库,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对重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扣代缴等环节加强对外资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源泉控管。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