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三字〔1995〕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7]38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10-2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在转制或年终清产核资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调帐。对评估后的房产如何计征
房产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1、企业转制,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房产,按评估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税率为1.2%。
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亦称评估),房产原值增加并计提折旧的,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
3、对评估后未调整房产原值,暂按原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
对出租的房产,仍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房产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