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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2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划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反映的是原部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净值,原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已贴印花有效。未贴花部分(含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通知》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的征免由改制后新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凡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的征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核准;经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征免核准权限由各市自定。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材料及原企业已贴印花的证明资料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建立改制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户档案(《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减免情况登记表》附后),及时登记汇总改制企业印花税减免税数据,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地税局三处。

二○○四年三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