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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27               青政发〔200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4〕56号文件的通知》 ( 青政字〔201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打造“品牌青岛”形象,市政府决定,建立新创知名工业品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自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市本级与各区、市各承担50%)设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10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下同)。
  (二)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青岛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获得上述国家、省、市级品牌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企业可分别从成本中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
  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计奖,不重复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上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培育、品牌宣传以及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奖励的实施,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