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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4]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27
税谱提
示:
根
据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规定,2016年9月19日
起
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39号
)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取消
房产税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纳税人业务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可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财税地字〔1986〕8号
)
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自行计算扣除
房产税
,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
房产税
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大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会计帐簿载明的房产原值;(三)房屋大修合同(复印件);(四)大修房屋情况说明,其中应注明大修停用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按规定对上述材料备案。
三、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期满后,自觉恢复按规定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做好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