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3]3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6-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3〕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9 国税函〔2003〕57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宋庆龄基金会关于申请对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函中称:为了繁荣和推动我国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发展,鼓励广大儿童文学工作者多出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高度统一的儿童文学精品,该会和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共同主办了“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奖活动,目前已成功举办了五届,特申请对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文学创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儿童文学工作者创造出更多、更好的儿童文学作品,对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