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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建发〔2021〕36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6日



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内部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内部机动车停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位(库)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位(库)租售办法,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位(库)。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不得明显超出实际停车需要购买多个车位(库),不合理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依法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停车位(库)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

(五)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

(六)做好固定车位、地下车库使用情况登记,供业主查询;

(七)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八)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

(九)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十)劝阻占用消防通道停车、通过违法搭建构筑物改建停车设施或损毁树木绿地等行为,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利用物业共用停车位(库)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进行指导,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予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等合理成本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实施作业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且不得收取费用。

(二)经营性停车位(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绿地、毁绿停车;

(三)按照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联系方式,在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配合停车管理单位及时调整停车场地;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十条  停车管理单位发现车辆停放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过违法搭建构筑物改建停车设施等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损毁树木、绿地等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停车侵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等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妨碍通行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情形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停车管理制度、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