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配套商品房预售须完成工作量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2004-06-29 )沪房地资权〔2004〕32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等14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2019〕18号)规定,有效期予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规范〔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综合调控措施,扩大有效供给,优化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调整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用于重大工程和城市建设拆迁困难家庭购买,且封闭动作的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品房)预售须完成工作量标准,现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配套商品房项目预售须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标准,调整为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备案。
2、调整后的配套商品房预售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