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附件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