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5]8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11-17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
个人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时可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单位对个人实行医药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承销各种奖券如福利奖券、体育奖券等,取得的承销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对各类私人办学收入暂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五、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扣除费用后的所得 (小包干的再加上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 按工薪所得项目,并按所属期限每月扣除 800元后确定计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一) 各种凭证合法、齐全的,可按凭证据实扣除费用。
(二) 凭证不全不能据实扣除的,最高按60%扣除费用,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包干办法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