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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3131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8-18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在本通知调整的幅度内,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将确定的具体额度于 8 月 31 日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