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6]5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缴纳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