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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3〕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已经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尚未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09〕13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 鲁政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部门解读|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3-8- 13   来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两项制度的试点,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推进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加以推进,于2011年比全国提前了一年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全覆盖。省政府在2012年10月份又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目前,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待遇发放率达到100%,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


  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实现合并实施,是统筹城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省政府将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写入了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作了部署。


   2013年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原来的两项制度,基本框架一致,但针对群体不同,政策内容也有差异。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合了参保范围,调整了参保原则,取消了“新农保”中的家庭联动参保机制,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变更了个人账户计息方式,明确了全省统一的缴费档次设置并严格上限封顶,加强了政策管理。


  二、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今后参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实现同步发放、同步增长。政策本身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分,待遇不因居民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实行城乡统一、平等的养老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彻底打破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城乡壁垒,将为缩小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差距,最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三、政策内容介绍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政策规定,只要是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居民要怎样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 “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什么标准缴费呢?


  按照政策规定,我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的年老时保障水平的考虑。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有补贴吗?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缴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缴费后即补入个人账户。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要缴多长时间的保险费?


  按照政策规定,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


  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


  按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5年)、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按什么标准领取?


  达到领取条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60元,这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有哪些资金构成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如果参保人所在村集体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条件较好,为参保人提供了集体补助;或者有其他组织(个人)给参保人提供了资助、捐助等,也会全部存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里的这些钱,每年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想要转移,怎么办?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了怎么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依法继承;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此外,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这主要是从统筹城乡、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考虑,参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有没有特殊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重度残疾人(不包括其他缴费困难人员)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重度残疾证等证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提前领取待遇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5年领取待遇。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