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临政字〔2016〕17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同意潍坊等 6 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60 号)同意,对我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2018 年12 月31 日止,将市区一级、二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目前的每平方米 14 元、12 元调整为 13 元、11 元,各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及工矿区税额标准不变。
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执行市区二级土地标准调整为执行县城市规划区标准,即每平方米8 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2 月21日
(2016 年12 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