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4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转发给你们。凡外国银行在我省设立的分行,其由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亦按此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