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道铁沙采集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08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河道铁沙采集征收
资源税的请示》(朝地税发〔2005〕77号)收悉。经现场调查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喀左县南方振禹河道开发公司在铁矿山下游的河道中利用采沙船采集铁沙,经调查沙石中铁沙含量为40%左右,铁沙经过球磨精选出铁粉后出售。其提取矿产的河床沙石应属“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鉴于其选出铁沙后的废弃沙石未对外销售,用于回填河床,故同意只对其采沙船采集的铁沙重量,按6元/吨征收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