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9-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
房产税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1987-07-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