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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6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12-1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分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若与市局深国税发〔1999〕542号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