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土房发〔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4号》规定,自2023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国土分局、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维护购房人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现将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已购商品房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退房等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办理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www.tjwxzj.com.cn),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在受理系统中向申请人发送《维修资金退款通知》,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二)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自收到《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的第二联;
3.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分别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灭失房屋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被依法征收(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www.tjwxzj.com.cn),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在受理系统中向申请人发送《维修资金退款通知》,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自收到《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出具的《房屋征收(拆迁)证明》或者房屋《核准注销通知书》;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的第二联。因房屋发生转移无法提供交款收据的,须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5.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房屋权利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申请人。
三、其他情况退款程序
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的具体流程如下:
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的第二联;
3.退税凭证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购房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事项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可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www.tjwxzj.com.cn)下载,也可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取。
(二)购房人或房屋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退还维修资金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款办理情况可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http://www.tjwxzj.com.cn或拨打电话022-58822992查询。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维〔2013〕84号)和《关于商品房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津国土房维〔2012〕3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