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4〕12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4-07-26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财税〔2004〕19号
)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