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0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现就我市职工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查体中心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含产前检查费)。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我市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9- 30
一、有关背景
按照国家和省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有关部署要求,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20号),适当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探索开展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提高个人账户金使用效率。同时,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前欠费时段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政策内容
(一)允许使用个人账户金支付本人健康检查费用。该用途仅限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查体中心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健康检查费用。
(二)允许使用个人账户金支付近亲属有关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调整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我市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