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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9日



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9〕26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协议管理的办法制定、统筹协调及监督指导,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负责与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设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一)申请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


(二)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近一年内未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受到解除协议处理;


(四)具备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要求的管理制度、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B级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干专业备案表;


(二)申请培训项目目录;


(三)相关管理制度;


(四)设施设备清单;


(五)培训教师花名册;


(六)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消防验收意见书(独立建筑500平米以上的)。


第六条 区人社局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协议期一般为2年。协议期满前60日内,培训机构可以提出续约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事项;


(二)协议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人社局应加强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区人社局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区人社局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局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C类及以下的;


(六)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的,培训机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对于已开展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在区人社局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附件

编号:______________


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甲方:                                (区人社局)

乙方:                                (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事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同意乙方在相关部门批准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乙方承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在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二、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

三、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进行开班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2、对乙方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和培训效果评估;

3、对乙方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核,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向社会发布乙方可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相关信息;

2、为乙方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培训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3、受理、审核乙方提交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按照相关部门批准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申请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2、对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完成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并达到相关审核标准的,享受相应补贴资金。

六、乙方的义务

1、对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甲方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不得擅自调整培训计划、调换师资、变更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

2、对承接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报名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身份、技能等级等资格条件审核;

3、对参加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人员,严格进行考勤管理、教学管理和考核评价;

4、主动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甲方指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5、遵守《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等规定。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乙方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

2、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与签订本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3)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

(6)应当解除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乙方被解除协议的,应在甲方指导下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因本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调整,乙方承接的全部培训项目未纳入补贴范围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甲乙双方就其他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1)                                                     ;

(2)                                                     ;

(3)                                                     。

4、本协议附件包括:乙方的《补贴培训项目目录》、《设施设备清单》、《教师花名册》。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的附件1

补贴培训项目目录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地址:                                            

                                                          

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序号

职业名称

职业编码

最高  等级

同期培训规模

备注



协议的附件2


设施设备清单

培训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培训职业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



协议的附件3


教师花名册

培训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所学专业

职称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  等级

担任培训课程

专职/  兼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