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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1年12月06日 )沪房规范〔2021〕13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城管执法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市城管执法局


2021年12月1日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材料
( 2021年12月06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 细则》(沪府办〔2016〕78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文件有效期已届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 房屋管理局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 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区认真研究,现完成 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发 布。


本次修订,总体维持了《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和主 要内容,重点是根据当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工作的 实际需要,对原文件中与现行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 和完善。一是增加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要求。 2018 年开始实施的本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供后管 理上与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房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非沪 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不得购买商品住房;购 房人购房后五年内如需转让个人产权份额的,回购主体为 组织分配供应区的住房保障机构;五年后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上市转让,但可以将共有产权 保障房个人份额转让给其他非沪籍对象。本次修订主要补 充完善了上述内容要求。二是增加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 体。近年来,为适应城市管理集中统一执法改革要求,本 市已将共有产权保障房行政处罚事项移交城管执法部门, 为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6 号)基础上,出台了《上海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试行)》(沪城 管规〔2020〕3 号),进一步细化了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相 关行政处罚主体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并在联合发文单 位中增加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是进 一步规范信用惩戒相关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 号)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需严格以法律、 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根据上述要求, 将相关信用惩戒内容修改为“购房人、同住人、房地产经 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 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 戒。”


《实施细则》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